第1条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,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第2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,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、矿井应急救援预案、采掘方案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,并督促贯彻执行。
第3条负责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、安全技术发展规划,认真组织研究、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,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,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。
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生产环节的动态,做好技术跟踪和技术指导。根据采掘情况,及时提出调整意见,确保采掘正常衔接。
第5条负责编制(修编)矿并地质报告,并做到合理开发、三量平衡。
第6条负责对矿井开采设计、改变通风系统设计、采区设计、水平延深设计、采掘工程设计、作业规程、"一通三防"、防治水安全措施等参与编制。
第7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新设备,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,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。
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,制定治理措施。
第9条抓好工程质量管理,参与检查、验收、评比工作。
第10条负责组织矿并各种图纸的填绘工作,搞好各种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建档工作。
第1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。
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,杜绝"三违"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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